权力基本编码 000119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000148024000300011900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吉安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水政水资源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0001480240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农业事务审批科1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农业事务审批科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承诺办结时限 5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服务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服务窗口
  • 工作时间
    工作日08:30-12:00,14:00-17:00 延时、错时服务 正常工作日 12:00-14:00 双休及节假日08:30-12:00,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226306
  • 咨询邮箱
    slj8227895@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2室
  • 工作时间
    工作日08:30-12:00,14:00-17:00 延时、错时服务 正常工作日 12:00-14:00 双休及节假日08:30-12:00,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22929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水务气象
审批结果名称 《取水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一)在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n(二)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n(三)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n(四)水库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n(五)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或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年设计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40万立方米以下的;\n(六)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行使内容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4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提出申请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3、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 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律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律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查看详情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规章水利部第34号令第三条水利部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取水许可证》结果样本
问题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案1、申请者所提交材料不齐全。 2、填写内容缺失。 3、申请者名称填写的不是全称,或填写的名称与公章不一致,或封面与内页填写的名称不一致。 4、申请材料没有加盖公章。 5、所提供的电话为无效号码或不常用电话号码,导致长期联系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