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19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0001480240003000119012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吉安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水土保持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00014802400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承诺办结时限 5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工作日08:30-12:00,14:00-17:00 延时、错时服务 正常工作日 12:00-14:00 双休及节假日08:30-12:00,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226306
  • 咨询邮箱
    slj8227895@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2室
  • 工作时间
    工作日08:30-12:00,14:00-17:00 延时、错时服务 正常工作日 12:00-14:00 双休及节假日08:30-12:00,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22929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水务气象
审批结果名称 江西省居住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一、省级立项下放水保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二、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5公顷以上,且挖或填土方5万立方米以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行使内容 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有效期根据批准文件确定。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法律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规范
答案申请书中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与事实相符
问题申请单位名称填写不规范
答案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公章全称。